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浙嘉辖终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1-12-06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苏州辉龙净化过滤有限公司与浙江合盛硅业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合盛硅业有限公司,苏州辉龙净化过滤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嘉辖终字第1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合盛硅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立国。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辉龙净化过滤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绍龙。上诉人浙江合盛硅业有限公司不服平湖市人民法院(2011)嘉平乍商初字第26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称:本案被上诉人起诉的是货款纠纷,但案件涉及产品质量、公司销售人员职务侵占等一系列问题,案情复杂,应由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普通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因此,上诉人要求将本案移送本院审理的理由不成立。因本案被告即上诉人的住所地在平湖市,故原审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并无不当。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连忠代理审判员  金傅祥代理审判员  王世好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谢金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