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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宝射民调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1-12-06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赵某与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宝射民调初字第37号原告赵某。委托代理人胡定宏,宝应县润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倪某。原告赵某与被告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1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倪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证据不足为由,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对被告倪某的离婚起诉。本案诉讼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彪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郝爱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