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吉丰执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1-12-06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郑文志与被执行人长春星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文志,长春星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吉丰执字第95号申请执行人:郑文志,男,196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高新区。被执行人:长春星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7号。法定代表人:于广先,该公司董事长。上列当事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5)吉丰民一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并以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长春星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付30000元,余款未履行义务。2010年10月18日,本院对北华大学采取强制措施,扣划其银行存款112300元,该款已支付申请执行人。利息申请执行人表示放弃。该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05)吉丰民一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该案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国光代理审判员 王有强代理审判员 王力功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高瑞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