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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莲民二初字第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1-12-06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冯艺诉被告陕西唐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莲民二初字第00032号原告冯艺,女,198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被告陕西唐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枣园东路2号。法定代表人柳敏,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冯艺诉被告陕西唐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唐都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公告传唤被告唐都公司,该公司未能在开庭之日到庭,也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等。经查,“唐都温泉花园”是经有关部门批准建设的经济适用房项目,由唐都公司开发销售,现虽因唐都公司目前处于歇业状态,但唐都公司企业法人资格并未注销,该项目后续建设由其他单位完成。且该项目完成后,两个单位并未对产权归属及权利义务交接予以明确。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姚恒球审 判 员  张文兵代理审判员  党晓俊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苏亦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