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凉民初字第386号
裁判日期: 2011-12-06
公开日期: 2019-07-18
案件名称
姚宝贵、杨育青等与内蒙古华立水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凉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凉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姚宝贵;杨育青;李俊明;任培军;于海生;内蒙古华立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凉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凉民初字第386号 原告:姚宝贵,男,196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凉城县。 原告:杨育青,男,197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凉城县。 原告:李俊明,男,197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凉城县。 原告:任培军,男,197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凉城县。 原告:于海生,男,1972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凉城县。 委托代理人:王永奎,凉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内蒙古华立水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岐山,任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乌兰察布市集宁区。 委托代理人:梁炜,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宝贵、杨育青、李俊明、任培军、于海生与被告内蒙古华立水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五原告于2011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五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五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弼华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句志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