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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温龙执民字第670号

裁判日期: 2011-12-0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李旺生与陈海东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李旺生,陈海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文稿签发人:拟稿人:王宇2011.12.5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温龙执民字第670号申请执行人:李旺生,男,197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蒲州街道上滩头路*****号,身份证号:3303031972********。被执行人:陈海东。申请执行人李旺生与被执行人陈海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15日制作的(2010)温龙商初字第3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海东目前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并申请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本院认为,本案现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温龙执民字第670号执行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至2011年12月5日止,被执行人陈海东尚欠申请人李旺生235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情况或有其他可供处理的财产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周建华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代)  王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