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周法执字第00040号
裁判日期: 2011-12-06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与王某某杜某某借款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王某某,杜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周法执字第00040号申请执行人: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法定代表人:鲁某某,任理事长。被执行人:王某某,男,农民。被执行人:杜某某。男,农民。本院在执行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与王某某、杜某某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执行标的为本金20000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1)周法执��第00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宏刚二0一一年元月六日书记员 高周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