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绥民初字第00407号
裁判日期: 2011-12-06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陕西省绥德电视转播台与安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省绥德电视转播台,安东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绥民初字第00407号原告陕西省绥德电视转播台。法定代表人申元龙,该转播台台长。委托代理人,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东。原告陕西省绥德电视转播台与被告安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省绥德电视转播台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陕西省绥德电视转播台撤回起诉。审判长 康学胜审判员 李文武审判员 李海燕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张 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