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长执裁字第717-3号
裁判日期: 2011-12-06
公开日期: 2014-12-28
案件名称
西安市长安区建筑开发集团公司与西安华天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及西安市长安区太乙宫街道办事处追索工程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长执裁字第717-3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建筑开发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晓,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西安华天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正德,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太乙宫街道办事处。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建筑开发集团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华天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及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太乙宫街道办事处追索工程款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中查明,长安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中决定:没收西安华天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太乙四皓村征用的所有土地归长安区太乙宫街办所有,由太乙宫街办负责清偿因该宗土地而产生的所有债务。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太乙宫街道办事处在西安市长安区太乙宫农村信用合作社以西安市长安区太乙宫街道办事处财政支出名义设立的XXXXXX帐户上的资金801407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小三审判员 胡千平审判员 刘林选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