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雁刑初字第00659号
裁判日期: 2011-12-0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韩大雷抢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大雷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雁刑初字第00659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大雷,男,1987年3月28日出生于甘肃省永登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永登县,无业。2011年7月15日因涉嫌抢夺罪被刑事拘留,8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雁检刑诉[2011]6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大雷犯抢夺罪,于2011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韩大雷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7月15日10时40分许,被告人韩大雷在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与团结南路十字西南角,趁被害人王某不备,从背后拽下王某肩挎背包一个,因被害人王某及时某、追赶,被告人韩大雷在逃跑过程中被群众抓获。包内有现金150元、三星牌i9000型手机一部。经物价部门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为2200元。破案后,赃物、赃款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王某。上述抢夺事实,被告人韩大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书证(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单、领条);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人李某、范某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被告人韩大雷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韩大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韩大雷所犯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韩大雷认罪态度好,且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从轻处罚。为了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韩大雷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交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7月15日起执行至2012年4月1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张宏军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彭 博打印:扈艳红校对:彭博2011年月日送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