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洛南法刑初字第00115号
裁判日期: 2011-12-06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被告人张耀选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耀选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洛南法刑初字第00115号公诉机关洛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耀选,又名张宏伟、张红伟,男,1966年1月15日出生于陕西省蒲城县,2011年7月19日因系网上逃犯被蒲城县公安局龙阳派出所民警在山西省河津市城关镇东关村抓获,同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洛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洛南县看守所。洛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洛检刑诉〔2011〕第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耀选犯抢劫罪,于2011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南县人民检察院代检察员詹绪波、X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耀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耀选1992年在山西省河津市打工期间与朱小宝(已死亡)相识,二人预谋到洛南县实施抢劫。1992年2月14日晚,张耀选纠集其同乡叱保证、双龙(均在逃),伙同朱小宝窜至党某家,朱小宝在门外望风,张耀选、叱保证、双龙三人进入屋内,采取持刀威胁、恐吓等手段,当场抢走党某现金200余元,将党某用灯绳捆绑在桌腿上后逃离现场。案发后,四人将赃款平分并各自挥霍。上述事实,被告人张耀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蒲城县公安局龙阳派出所证明、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洛南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张耀选的户籍证明信等书证;证人张某、柴某、贠某等人证言;被害人党某的陈述;被告人张耀选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耀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张耀选在抢劫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耀选犯抢劫罪的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耀选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耀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7月19日起至2015年7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宝君代理审判员 王 平人民陪审员 杨灵芝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严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