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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碑民一初字第00873号

裁判日期: 2011-12-06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阮庆芝诉被告西安华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阮庆芝;西安华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碑民一初字第00873号原告(反诉被告):阮庆芝,女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刘淑伟,陕西德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南凯,陕西德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西安华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亚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钱华,陕西同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阮庆芝与被告西安华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阮庆芝于2011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申请,被告西安华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1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阮庆芝撤回本诉的申请,被告西安华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反诉的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庆芝撤回本诉。准许被告西安华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1681元,其中本诉诉讼费731元退还原告阮庆芝,反诉诉讼费950元退还被告西安华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朱绍清审判员  马巧会审判员  吴养奇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张列秀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1)碑民一初字第00874号原告(反诉被告):韩爱娟,女,1980年5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莲湖区香米园西巷**。委托代理人:刘淑伟,陕西德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南凯,陕西德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西安华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建东街科教大厦**内。法定代表人:邵亚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钱华,陕西同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爱娟与被告西安华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爱娟于2011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申请,被告西安华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1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爱娟撤回本诉的申请,被告西安华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反诉的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爱娟撤回本诉。准许被告西安华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1681元,其中本诉诉讼费731元退还原告韩爱娟,反诉诉讼费950元退还被告西安华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此页无正文)审判长朱绍清审判员马巧会审判员吴养奇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张列秀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1)碑民一初字第00876号原告(反诉被告):韩爱娟,女,1980年5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莲湖区香米园西巷**委托代理人:刘淑伟,陕西德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南凯,陕西德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西安华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建东街科教大厦**内。法定代表人:邵亚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钱华,陕西同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美娟与被告西安华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爱娟于2011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申请,被告西安华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1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爱娟撤回本诉的申请,被告西安华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反诉的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爱娟撤回本诉。准许被告西安华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1681元,其中本诉诉讼费731元退还原告韩爱娟,反诉诉讼费950元退还被告西安华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此页无正文)审判长朱绍清审判员马巧会审判员吴养奇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张列秀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1)碑民一初字第00875号原告(反诉被告):成小雪,女,1947年9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住西安市莲湖区环城北路西段**/div>委托代理人:陈正民(系成小雪之夫),男,无业,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刘淑伟,陕西德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西安华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建东街科教大厦**内。法定代表人:邵亚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钱华,陕西同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成小雪与被告西安华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小雪于2011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申请,被告西安华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1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小雪撤回本诉的申请,被告西安华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反诉的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小雪撤回本诉。准许被告西安华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1353元,其中本诉诉讼费573元退还原告成小雪,反诉诉讼费780元退还被告西安华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审判长朱绍清审判员马巧会审判员吴养奇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张列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