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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亳民二初字第00013-1号

裁判日期: 2011-12-06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贾成国与崔凤显保管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成国,崔凤显

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亳民二初字第00013-1号原告:贾成国,市民。委托代理人:罗宗岭。被告:崔凤显。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成国诉被告崔凤显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贾成国于2011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崔凤显在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到期债权,即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皖民一终字第00020号判决项下的债权、房产和其他财产;并提供房地权证亳字第××号、亳房权证谯城区字第××号房地产权证作为担保。本院认为,贾成国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了保护被保全财产人的利益,担保财产也应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崔凤显在本院(2011)亳执字00029号执行案中的执行款项,查封崔凤显位于涡阳县雉河楼房地权证涡字第××号房产或者其他财产。二、查封王艳丽位于亳州市谯城区白依路曹园房地权证亳字第××号及马金水位于亳州市谯城区马元亳房权证谯城区字第××号房产。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贾成国预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江海洋审判员  杜亚丽审判员  顾玉华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冯 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