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柘行执裁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1-12-0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柘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宋付良、华丽抚养费征收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柘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宋付良,华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1)柘行执裁字第18号申请执行人柘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陈振超,职务主任。被申请执行人宋付良,男,住柘城县。被申请执行人华丽,女,住柘城县。柘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的柘人口计生征字第(2011)第30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一案,经审查,其申请执行符合强制执行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审判长 宋 静审判员 董 晓审判员 孙彦峰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杨莹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