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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图民初字第1224号

裁判日期: 2011-12-0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曲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曲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图民初字第1224号原告杨某某。被告曲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1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和好为由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董 勇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闫月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