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执民字第2727-1号
裁判日期: 2011-12-06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刘凤秀与慈溪市古塘一泓棋牌馆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凤秀,慈溪市古塘一泓棋牌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甬慈执民字第2727-1号申请执行人:刘凤秀,女,1964年7月9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慈溪市古塘一泓棋牌馆。负责人:张汉东地址:慈溪市古塘街道新城大道北路467号。本院在执行刘凤秀诉慈溪市古塘一泓棋牌馆劳动争议纠纷慈劳仲案字(2011)第350号一案中,查明慈溪市古塘一泓棋牌馆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负责人张汉东长期下落不明,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慈溪市古塘一泓棋牌馆尚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刘凤秀人民币7500元及相应利息,并应承担执行费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甬慈执民字第2727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森坤审判员 孙士明审判员 徐人卫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童 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