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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陈民一初字第01189号

裁判日期: 2011-12-06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陈民一初字第01189号原告马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宝鸡巿陈仓区阳平镇。被告孙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巿陈仓区阳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1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君岐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卢 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