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陈民一初字第01189号
裁判日期: 2011-12-06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陈民一初字第01189号原告马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宝鸡巿陈仓区阳平镇。被告孙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巿陈仓区阳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1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君岐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卢 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