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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莱阳执字第564—1号

裁判日期: 2011-12-06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尉风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尉治勋,尉风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莱阳执字第564—1号申请执行人:尉治勋,男,195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阳市城厢街道办事处东关村。被执行人:尉风春,男,195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阳市城厢街道办事处东关村。申请执行人尉治勋与被执行人尉风春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莱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5)莱阳城民初第1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06年4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8072元。现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条件履行后再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6)莱阳执字第56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和原生效法律文书,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松 建审判员 ��李卫界审判员 高   飞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杨 旭 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