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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长民初字第3585号

裁判日期: 2011-12-06

公开日期: 2014-12-14

案件名称

杨某与汤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汤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长民初字第3585号原告杨某。被告汤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汤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1年12月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文让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谢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