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太民一初字第02470号
裁判日期: 2011-12-0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张某与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太民一初字第02470号原告:张某,女,1972年10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陈和平,安徽天联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耀辉,安徽天联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屈某,女,1975年11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委托代理人:屈大玉,太和县李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吴仲文审 判 员 谢玉良人民陪审员 张 影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张进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