府执字第00096号
裁判日期: 2011-12-06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李有存与刘海军、刘栓如返还财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有存,刘海军,刘栓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府执字第00096号申请执行人李有存,男。被执行人刘海军,男。被执行人刘栓如,男。本院在执行李有存与刘海军、刘栓如返还财物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榆中法民二终字第160号民事调解书及申请人的申请,于2011年8月31日依法向被申请人送达了执行通知,责令其三日内返还申请人李有存所有的挂重半挂牵引车一辆,赔偿李有存的车辆营运损失15000元,向李有存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并承担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于2011年9月5日返还了申请人李有存所有的挂重半挂牵引车一辆,并于2011年12月6日将15000元营运损失全部自动履行完毕,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故本案现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榆中法民二终字第16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向奇审 判 员 曹保华代理审判员 李彦杰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吴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