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鲁商终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1-12-0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张秀芝与山东中铁城镇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秀芝,山东中铁城镇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鲁商终字第19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张秀芝,居民。委托代理人:安宗林,山东政法学院教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山东中铁城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石横镇兴石街东侧。法定代表人:王安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征,山东岳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安理,该公司经理。上诉人张秀芝因与上诉人山东中铁城镇建设有限公司合作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泰商重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秀芝及其委托代理人安宗林、上诉人中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征、王安理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泰商重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赵延华代理审判员 安景黎代理审判员 康 靖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