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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嘉善西民初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1-12-06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周某甲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周某甲;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嘉善西民初字第291号原告:周某甲。被告:杨某(曾用名杨雪梅)。原告周某甲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1年11月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闵芳呈独任审理,于2011年1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周某甲起诉称,原、被告于1997年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周某乙。由于双方缺乏了解,被告性格比较内向,不讲究卫生,双方经常发生争吵,无法共同生活,原告于2009年8月离家外出到姚庄打工为生,双方早已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法院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周某乙由原告抚养(因周某乙一直居住在原告父母处),被告每月支付生活费300元,教育费、医疗费凭票各半承担;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杨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婚生子周某乙。婚后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以上事实,有结婚登记申请书一份、户籍证明四份等证据以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后共同生活多年,尽管目前夫妻感情出现裂痕,但只要双方珍惜多年感情,以家庭为重,互敬互谅,加强沟通,正确处理好家庭矛盾,一定能够营造一个美满、幸福的家庭。故对原告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周某甲的离婚请求不予准许。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闵芳呈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毛珠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