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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府执字第00078号

裁判日期: 2011-12-06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王斌与王学琴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斌,王学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府执字第00078号申请执行人王斌,又名王兵,男。被执行人王学琴,男。本院在执行王斌与王学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09)府民初字第439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于2011年7月1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学琴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向申请人王斌支付购车款110000元及利息(月利率为20‰,从2009年6月24日起至还清之日止,利随本清)、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并承担执行费1550元。被执行人王学琴分别于2011年7月19日、9月9日两次共自动履行110000万元后,于2011年9月9日与申请人王斌达成和解协议,约定由被执行人王学琴于2011年12月10日前再支付利息100000元,剩余部分申请人自愿放弃。现被执行人已将上述协议内容全部履行,并承担了执行费1400元,本案现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府谷县人民法院(2009)府民初字第4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乐平审判员  贾建荣审判员  贾 飞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白 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