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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碑民三初字第01088号

裁判日期: 2011-12-06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陈本康、陕西辰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白成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本康,陕西辰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白成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碑民三初字第01088号原告:陈本康,陕西辰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职工。原告:陕西辰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测绘路4号。法定代表人:白莉,总经理。被告:白成发,系榆林市鑫宇图文快印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本康、陕西辰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白成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本康、陕西辰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1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本康、陕西辰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本康、陕西辰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202元,减半收取101元,由原告陈本康、陕西辰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建刚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马 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