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碑民三初字第01088号
裁判日期: 2011-12-06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陈本康、陕西辰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白成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本康,陕西辰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白成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碑民三初字第01088号原告:陈本康,陕西辰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职工。原告:陕西辰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测绘路4号。法定代表人:白莉,总经理。被告:白成发,系榆林市鑫宇图文快印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本康、陕西辰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白成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本康、陕西辰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1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本康、陕西辰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本康、陕西辰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202元,减半收取101元,由原告陈本康、陕西辰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建刚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马 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