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淮民一终字第00467号
裁判日期: 2011-12-06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董平与淮北市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平,淮北市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淮民一终字第0046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董平,女,1966年9月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代理人:杨一峰,安徽众星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北市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古城路和相山路交汇处西北角。组织机构代码68207430-5。法定代表人:黄明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嵩,该公司客服经理。委托代理人:何如利,该公司客服课长。上诉人董平因与被上诉人淮北市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2011)相民一初字第005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董平及其委托代理人杨一峰,被上诉人淮北市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嵩、何如利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对于董平和淮北市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各自过错责任的相关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2011)相民一初字第0051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朱 文审 判 员 张少丽代理审判员 朱晓瑜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冬宁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2011)淮民一终字第00467号函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董平诉淮北市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董平不服你院判决,向我院提起上诉。我院经审查认为,你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裁定发回你院重审。现提出以下意见,供你院重审时参考:一、本案双方当事人各自存在何种过错,违反何种注意义务,对相关事实应进一步审查。在确定双方责任比例时,应充分权衡双方过错程度和经济地位。二、本案当事人的情绪激动,请在查清相关事实的基础上,加大调解力度,力争妥善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二○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