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茂化法民初字第1703号
裁判日期: 2011-12-06
公开日期: 2019-01-04
案件名称
何某与张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何某;张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茂化法民初字第1703号原告何某,女,1971年4月13日生,汉族,化州市人,现住化州市。被告张某1,男,1969年12月6日生,汉族,化州市人,现住化州市。原告何某诉被告张某1离婚纠纷一案,于2011年11月9日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学军独任审判,于同年1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被告张某1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1998年2月,原、被告相识谈婚,××××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儿张某2。由于谈婚不到一个月就登记结婚,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我外出打工,被告在家里,夫妻两地分居,见面又因双方性格不合及被告赌博,常发生争吵,我们一直生活在痛苦和烦恼之中,从无感到婚姻带来的幸福和温暖,出入相见形同陌路人。现在我觉得再这样生活下去没什么意义,再拖下去也不是办法。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1、判决准予原告何某与被告张某1离婚;2、婚生女张某2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一、被告与原告存在非常深厚的感情,不同意与原告离婚;二、被告与原告之间的感情尚没有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的“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离婚请求;三、根据我国的司法实践,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必须慎重考虑各方因素,从最有利于双方及其子女的情况出发,再结合本案的客观事实,被告与原告之间还是有感情基础的,请求法院能够给被告一个挽救婚姻的机会。经审理查明,1997年,原、被告相识后开始谈恋爱,××××年××月××日到平定镇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于××××年××月××日生育了女儿张某2。此后,原告何某一直在外面打工挣钱养家,被告张某1在家的时间较长,有时有赌博的行为。由于原、被告双方相聚的时间少及家庭的经济等原因,又加上双方感情勾通的方法不对,致使夫妻双方为生活琐事而出现矛盾,原告于是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以上事实有结婚登记证书、户籍登记证及开庭笔录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经结婚多年,并生育了一个子女,拥有一个完整的家庭,可见,双方的感情基础及婚后感情是好的。现双方出现矛盾,感情出现危机,责任在双方,主要由于双方缺乏真诚的沟通。今后只要双方能珍惜已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珍惜完整、美好的家庭,反省自己,互相尊重,真诚沟通,努力改善夫妻关系,两人是完全可以和好的。况且被告不同意离婚,希望维系这个完整的家庭,并决心改正过去的缺点,可见,双方的感情并没有彻底破裂。鉴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和好的因素尚存,原告也应给被告改过的机会。故原告提出离婚,本院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何某与被告张某1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何某负责缴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学军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劳锦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