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新执一字第00033号
裁判日期: 2011-12-06
公开日期: 2017-02-24
案件名称
陕西申特工贸有限公司与陕西京都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申特工贸有限公司,陕西京都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新执一字第00033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申特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东元路7号C区B座202室。法定代表人:宋晨,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京都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三桥街道办天台三路25号。法定代表人:沈冬荣,该公司总经理。陕西申特工贸有限公司与陕西京都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新民二初字第010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陕西申特工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相关部门发出强制执行法律文书,现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0)新民二初字第0106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康建平审 判 员 朱 评代理审判员 肖宏远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