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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台天执民字第1193号

裁判日期: 2011-12-0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奚尊晓与天台县翼翔橡胶厂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奚尊晓,天台县翼翔橡胶厂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台天执民字第1193号申请执行人:奚尊晓,被执行人:天台县翼翔橡胶厂,住天台县三合镇酋村三明。法定代表人:许绪明,职务厂长。本院在执行奚尊晓与天台县翼翔橡胶厂(2011)台天执民字第1193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天台县翼翔橡胶厂为无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于2011年12月1歇业注销工商登记,无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许绪明系该独资企业业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许绪明(332625196402296832)为本案被执行人。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奚尊晓清偿天劳仲案字(2011)第70号确定的债务。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卫代执 行员 徐 斌代执 行员 茅开锋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潘佩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