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民申字第1343号
裁判日期: 2011-12-06
公开日期: 2013-12-18
案件名称
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庙上渔业公司与于宝林、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金满街道庙上村民委员会海域使用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庙上渔业公司,于宝林,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金满街道庙上村民委员会
案由
海域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民申字第134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庙上渔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德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孙爱萍,辽宁竞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大勇,辽宁竞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于宝林。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金满街道庙上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葛茂喜,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汪丽清,辽宁竞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庙上渔业公司因与于宝林、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金满街道庙上村民委员会海域使用权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辽民一终字第1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法律适用错误。再审申请人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庙上渔业公司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辽民一终字第15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院 长 XXX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李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