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平民一初字第3364号

裁判日期: 2011-12-06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平度市张戈庄镇毛家庄村民委员会与王德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度市张戈庄镇毛家庄村民委员会,王德刚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平民一初字第3364号原告:平度市张戈庄镇毛家庄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喜清,主任。委托代理人:王爱合,山东海利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德刚(身份证号:3702261971********),农民。原告平度市张戈庄镇毛家庄村民委员会与被告王德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度市张戈庄镇毛家庄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邮寄费60元,由原告平度市张戈庄镇毛家庄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禚春东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冯雅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