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台临商初字第2309号
裁判日期: 2011-12-0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市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市支行为与被告季与季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市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市支行为与被告季,季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台临商初字第2309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市支行。住所地:临海市××××号。组织机构代码:××。负责人:谢某。委托代理人:周某。被告:季某某。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市支行为与被告季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1年9月1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58元,减半收取4229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市支行负担。审 判 员 单维森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六日代书记员 金鸯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