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周民初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1-12-06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原告崔玉和诉被告崔兴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崔某甲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周民初字第00009号原告崔某某。被告崔某甲。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诉被告崔某甲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某于2011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崔某某负担。审判员 雷俊雅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吕 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