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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周民初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1-12-06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原告崔玉和诉被告崔兴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崔某甲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周民初字第00009号原告崔某某。被告崔某甲。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诉被告崔某甲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某于2011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崔某某负担。审判员  雷俊雅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吕 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