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杭拱商初字第1442号
裁判日期: 2011-12-06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汽车城支行与邓良斌、孙长林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汽车城支行,邓良斌,孙长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拱商初字第1442号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汽车城支行。诉讼代表人王炳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楠。被告邓良斌。被告孙长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汽车城支行(以下称原告)诉被告邓良斌、孙长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故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一款第(一)项、第二十条一款、第二十二条一款、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石 红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六日代书记员 袁小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