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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汕城法民一初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1-12-06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许泽孙与陈金益、陈金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泽孙,陈金益,陈金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汕城法民一初字第166号原告许泽孙,男,汉族,汕尾市城区人,住汕尾市城区。身份证号:×××0412。被告陈金益,男,汉族,香港居民,原住香港,现下落不明。身份证号:×××4705()。被告陈金声,男,汉族,香港居民,原住址同上,现下落不明。D02282()原告许泽孙诉被告陈金益、陈金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泽孙诉称,1994年3月16日,二被告将位于汕尾市渔需品物资公司商品房B栋东梯201号卖给原告,房款123000元,原告付清全部购房款。1995年3月16日是,原、被告双方立具《卖断套房契约》。原告购房后,因二被告居住香港的原因,一直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最近,原告多次通知二被告到有关部门协助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但二被告没有回音。起诉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于1995年3月16日签订的《卖断套房契约》有效;判决被告履行位于汕尾市渔需品物资供应公司商品房B栋东梯201号房屋过户手续;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陈金益、陈金声在答辩期限内没有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许泽孙于1994年3月16日将人民币123000元交付给被告陈金益、陈金声作为其向二被告购买房屋的购房款。双方于1995年3月16日签订了《立卖断套房契》,二被告将坐落于汕尾渔需品物资供应公司商品房B栋东梯201号房(面积83.753平方米)卖给原告,价款为人民币121441元。签订契约后,被告于1995年将该房交付原告使用,但至现没有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原告遂向本院起诉,并提出如上诉讼请求。庭审时,原告表示其向被告签订协议购买的房屋就是其提供的粤房地证字第××号房地产权证及粤房地共证字第××号房地产权共有(用)证所载的地址汕尾市广场路渔需商品楼B栋东梯201号房(面积76.76平方米),并表示签协议所购买的房屋与其提供的证件的面积不符,是因为楼梯面积当时没有计算在内。本院向汕尾市房地产管理局查询,该局复函表示二被告在该局登记除上述粤房地证字第××号房地产(无抵押记录)外,尚未发现有其他房地产登记记录。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原告的身份证及常住人口登记卡、二被告的身份证影印件、汕尾市城区新港街道立新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证明、收条、立卖断套房契、粤房地证字第××号房地产权证及粤房地共证字第××号房地产权共有(用)证及本案案卷材料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立卖断套房契》,二被告将坐落于汕尾渔需品物资供应公司商品房B栋东梯201号房卖给原告,因二被告在汕尾市房地产管理局登记的只有坐落于汕尾市广场路渔需商品楼B栋东梯201号房产,而原告亦认为其向被告购买,且被告已于1995年交付其使用的房屋就是二被告坐落于汕尾市广场路渔需商品楼B栋东梯201号房,因此,原、被告签订的《立卖断套房契》中约定的房屋应是被告在汕尾市房地产管理局登记的坐落于汕尾市广场路渔需商品楼B栋东梯201号的房产。原、被告签订的《立卖断套房契》,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原、被告均应按双方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原告已按协议的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而被告虽已将涉案房产交付原告使用,但被告至现没有办理涉案房屋产权的过房手续给原告,违反了合同应当全面履行的法律规定,被告依法应负继续履行合同的义务。原告要求被告办理涉案房屋产权的过户手续,理由充分,依法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本案依法作缺席判决。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金益、陈金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坐落于汕尾市广场路渔需商品楼B栋东梯201号房(房产证号:粤房地证字第××号;共有证号:粤房地共证字第××号)的产权办理过户给原告许泽孙的手续。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由被告陈金益、陈金声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香港居民的为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7日内按本判决确定的一审案件受理费之同等金额,持本判决书和上诉状到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手续或将上诉案件受理费直接汇入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农行汕尾分行代收帐户(收款单位: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本级诉讼费;开户银行:汕尾市农行营业部;收款行地址:汕尾大道中段;帐号:44×××23)。逾期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  许黛妮审判员  陈文君审判员  彭卫强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林仕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