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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柘行执裁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1-12-06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柘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付新建、耿贵萍抚养费征收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柘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柘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付新建;耿贵萍

案由

行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1)柘行执裁字第15号 申请执行人柘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陈振超,职务主任。 被申请执行人付新建,男,住柘城县。 被申请执行人耿贵萍,女,住柘城县。 柘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的柘人口计生征字第(2011)第27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一案,经审查,其申请执行符合强制执行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 审判长 宋 静 审判员 董 晓 审判员 孙彦峰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杨莹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