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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嘉善商初字第983号

裁判日期: 2011-12-06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人民电器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与嘉善县大地污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人民电器集团上海有限公司,嘉善县大地污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嘉善商初字第983号原告:人民电器集团上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元豹。委托代理人:娄亦捷、蔡永鑫。被告:嘉善县大地污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川龙。本院在审理原告人民电器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善县大地污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人民电器集团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人民电器集团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339元,减半收取5670元,由原告人民电器集团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鲁 军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刘艳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