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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长执字第783号

裁判日期: 2011-12-06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张宏与刘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长执字第783号申请人张宏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0)长民初字第113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呼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斌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长执字第783号执行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平旗执行员  王 方执行员  张育民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李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