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长执字第783号
裁判日期: 2011-12-06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张宏与刘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长执字第783号申请人张宏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0)长民初字第113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呼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斌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长执字第783号执行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平旗执行员 王 方执行员 张育民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李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