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杭萧临商初字第1105-1号
裁判日期: 2011-12-0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杨国校与戴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杨国校;戴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九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萧临商初字第1105-1号原告杨国校,196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新安寓28幢2单元302室。被告戴礼,196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新浦社区5组26号,系杭州市萧山区浦阳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国校与被告戴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在102170元限额内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戴礼限额在102170元内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海滢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李 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