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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武区民初字第02449号

裁判日期: 2011-12-06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白定仙与孙圣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定仙,孙圣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武区民初字第02449号原告:白定仙。委托代理人:朱建刚、王宇文,湖北九通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圣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定仙与被告孙圣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白定仙于2011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定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定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白定仙负担。审判员  张英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舒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