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武区民初字第02449号
裁判日期: 2011-12-06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白定仙与孙圣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定仙,孙圣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武区民初字第02449号原告:白定仙。委托代理人:朱建刚、王宇文,湖北九通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圣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定仙与被告孙圣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白定仙于2011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定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定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白定仙负担。审判员 张英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舒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