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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宝曹民调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1-12-06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郝某与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宝曹民调初字第42号原告郝某。委托代理人生长友,宝应县众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金某。委托代理人孙福成,宝应县国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诉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某以夫妻感情破裂证据不足为由,于2011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证据不足为由,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应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郝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健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华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