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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仑民初字第1960号

裁判日期: 2011-12-06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街道新和村村民委员会与黄静儿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街道新和村村民委员会,黄静儿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民初字第1960号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街道新和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街道新和村。法定代表人:朱海良,新和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徐志祥,宁波市岩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静儿,女,1968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街道新和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黄静儿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街道新和村村民委员会撤回对被告黄静儿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84元,减半收取1292元,由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街道新和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 判 员  胡 波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六日代书记员  竺露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