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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铜印法民特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1-12-06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刑x申请宣告侯x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铜印法民特字第00004号申请人刑x,女。委托代理人肖成生,铜川市印台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特别授权)。被申请人侯x,男。代理人侯x,女。申请人刑x申请宣告被申请人侯x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刑x以侯x现病情基本稳定,已有行为能力,不需要再进行行为能力认定为由,于2011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宣告侯x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刑x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刑x撤回申请。审判员  段建纲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毅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