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铜印法民特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1-12-06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刑x申请宣告侯x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铜印法民特字第00004号申请人刑x,女。委托代理人肖成生,铜川市印台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特别授权)。被申请人侯x,男。代理人侯x,女。申请人刑x申请宣告被申请人侯x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刑x以侯x现病情基本稳定,已有行为能力,不需要再进行行为能力认定为由,于2011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宣告侯x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刑x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刑x撤回申请。审判员 段建纲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毅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