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泌法执裁字第261-2号
裁判日期: 2011-12-06
公开日期: 2017-10-14
案件名称
李德元与泌阳县地方铁路运输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德元,泌阳县地方铁路运输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泌法执裁字第261-2号申请执行人李德元,男,现年50岁,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被执行人泌阳县地方铁路运输公司。住所地:泌阳县。法定代表人刘延章,任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驻民二终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德元与被申请执行人泌阳县地方铁路运输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泌阳县地方铁路运输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1年9月22日,裁定对其在泌阳县财政局的应收款10000元予以扣留。后被执行人主动向申请人履行了义务。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所扣留被执行人泌阳县地方铁路运输公司,在泌阳县财政局的应收款10000元解除扣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泌阳县地方铁路运输公司,在泌阳县财政局的应收款10000元解除扣留。审判长 王 玺审判员 孟庆国审判员 胡昌武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张松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