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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杭萧瓜商初字第828号

裁判日期: 2011-12-0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朱德江与朱雪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朱德江;朱雪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杭萧瓜商初字第828号原告朱德江,196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魏家弄2号西河公寓中单元604室。委托代理人沈凯,杭州市方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雪荣,197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城中社区19组36户。原告朱德江诉被告朱雪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大伟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1月15日及同年12月6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朱德江的委托代理人沈凯及被告朱雪荣均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朱德江起诉称:2010年12月14日,被告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双方协商达成借款抵押协议书,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00000元,期限为六个月,即自2010年12月14日起到2011年6月13日止,借款利息为月息2%,按月支付,借款到期后一次性归还;并约定被告以其所有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城中社区(19组)35号(房产证号为杭房权证萧字第**)的住宅用房抵押给原告,为履行债务提供担保,抵押期限自2010年12月14日起至主债务履行完毕止;被告如果期满未依约偿还借款,原告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处分抵押房产。同日原告通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将人民币400000元打到被告账户里,由被告出具借条一份后,双方于同日到杭州市湘湖公证处对借款抵押协议书进行了公证。同日,双方又对该住宅用房在杭州市萧山区房地产交易产权登记管理中心进行了抵押登记。因借款到期后被告至今未还,故原告起诉,请求判令:一、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400000元,并支付利息72000元(自2010年12月15日起至2011年10月14日止,共计10个月,按年利率5.81%的4倍计算,计77466.7元,现只主张72000元);二、原告享有被告的抵押物(杭房房权证萧字第**房)优先受偿权;三、承担本案诉讼费。庭审中,原告增加一项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按月息2分支付本金400000元自2011年10月15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被告朱雪荣在法定答辩期间未作书面答辩,在庭审中口头答辩称:原告诉称的被告向原告借款400000元及原告享有对被告房子的优先受偿权的情况并无异议,但认为借款利息应按照法律规定来计算,并主张已归还给原告七、八万元本金以及部分利息。原告朱德江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于2010年12月14日出具的借条一份、无折存款回单一份、杭州市湘湖公证处出具的(2010)杭湘证字第9374号公证书一份、被告的房屋所有权证和他项权证各一份,经被告质证无异议,本院审查认为:上述证据是合法、真实的,且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故确认其证明效力。被告朱雪荣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朱德江起诉主张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未能按约及时归还所欠原告借款400000元属实,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该借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双方约定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现原告要求被告按月利率1.937%支付上述借款自2010年12月15日起至2011年10月14日止的利息合计72000元、并要求被告按月利率2%支付上述借款自2011年10月15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亦予支持。原、被告双方已就被告的房产办理了抵押登记,原告依法享有对被告房产的抵押权,有权就该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故原告要求就被告房产所有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予支持。被告主张已归还部分本金及利息,应由被告充分举证,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因被告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被告的主张不予采信和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朱雪荣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朱德江借款人民币400000元,支付利息72000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上述借款自2011年10月15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二、朱德江有权就上述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及本案受理费从朱雪荣所有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城中社区(19组)35号(房房产证号为杭房权证萧字第**)房产所有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朱雪荣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80元,减半收取4190元,由朱雪荣负担。此款朱德江已预交,由朱雪荣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向朱德江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代理审判员  王大伟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陈利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