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杭萧商初字第3980-1号
裁判日期: 2011-12-0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杭州××厂、高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杭州××厂,高某,董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萧商初字第3980-1号原告陈某某。被告杭州××厂,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王有史社区。法定代表人高某。被告高某。被告董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杭州××厂、高某、董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在105920元限额内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杭州××厂、高某、董某某限额在105920元内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诸灿祥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韩燕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