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惠博法民一初字第1701号
裁判日期: 2011-12-06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郭某与陈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陈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文件稿头签发人发邓远标2011-12-13核稿人稿件已核,院长审批。毛振良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拟或稿拟单稿位人纪汉雄2011年12月07日机密等级内部文件附件发印行发范份围数范围:份数:份文件编名(2011)惠博法民一初字第1701号发出日期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惠博法民一初字第1701号原告:郭某,女,汉族,住广东省博罗县。现住湖南省桃源县。身份证号码:×××5728。被告:陈某甲,男,汉族,住:广东省博罗县。身份证号码:×××6011。原告郭某诉被告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由助理审判员纪汉雄独任审判,并于2011年1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被告陈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1991年在惠州打工时认识被告,后在博罗县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儿子已满16岁,女儿已满14岁。结婚前几年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但不久,被告恶习暴露,没有责任感,没有家庭观念,并且酗酒打人。被告的行为,严重影响子女的健康成长,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2008年原告曾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经调解,被告保证改正错误,故原告撤回了起诉,双方和好。但是自从这次起诉后,被告仍不思悔改,反而变本加厉,酒后继续殴打原告,原告被迫携带女儿返回湖南桃源县三阳镇打工。双方分居至今已满四年,婚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此,请求法院判令:一、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婚后的共同财产一人一半;三、婚生儿子由被告抚养、女儿由原告抚养;四、共同债务5万元人民币由被告负责偿还;五、本案诉讼费用双方各承担一半。被告辩称:我与原告于1992年在龙溪认识,1993年开始恋爱,××××年××月××日在龙溪镇登记结婚。双方从认识到结婚时间较长,双方相互了解也深,婚后感情也一直很好。虽然我婚后有酗酒恶习,但自从原告于2008年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后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和好之后,我再也没有酗过酒。我与原告分居不是因为感情出现问题,也没有分居四年之久,原告是因为回湖南桃源县养羊,而我要在龙溪做工才导致双方分居。2010年春节原告也回龙溪与我一起共同生活,春节后原告才回到湖南的,现在我与原告有两个小孩,其中一个没有成年,如果离婚,则对小孩的成长也不利。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请。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2年在龙溪认识,1993年初开始恋爱,××××年××月××日在龙溪政府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夫妻感情较深,并分别于××××年××月××日生育儿子陈某乙、××××年××月××日生育女儿陈某丙。从1998年开始,因被告酗酒闹事导致双方经常发生争吵,夫妻感情出现矛盾。2008年,原告以被告经常酗酒恶习为由向博罗县人民法院龙溪人民法庭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经调解,在被告保证改正酗酒恶习后,双方和好。2008年下半年原告回娘家养羊,双方分开生活期间经常联系,原告逢年过节也回龙溪看望被告及小孩。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愿结婚,婚前双方有较深的了解,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婚后夫妻感情也一直很好。只是由于被告有酗酒闹事的恶习才导致夫妻感情出现矛盾,但被告经过规劝并改正后,原告也已谅解了被告,双方也重新和好。原被告因工作分居两地,且分开生活期间也经常相互联系。原告逢年过节也常回龙溪与被告团聚。因此,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郭某与被告陈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代汉雄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童春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