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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宝射民调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1-12-05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华某与李某生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华某;李某生;李某林;李某全;李某忠;李某英;李某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宝射民调初字第34号原告华某。被告李某生。被告李某林。被告李某全。被告李某忠。被告李某英。被告李某兰。本院受理原告华某与被告李某生、李某林、李某全、李某忠、李某英、李某兰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华某于2011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某生、李某林、李某全、李某忠、李某英、李某兰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生、李某林、李某全、李某忠、李某英、李某兰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彪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郝爱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