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碑执字第01057号

裁判日期: 2011-12-05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石家庄市华新制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中药集团公司长兴医药采供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石家庄市华新制药有限责任公司;西安中药集团公司长兴医药采供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碑执字第01057号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华新制药有限责任公司,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友谊南大街**.法定代表人李明海,总经理。被执行人西安中药集团公司长兴医药采供站,住,住西安市莲湖区大庆路**/div>法定代表人郑泉水,总经理。本院受理申请人石家庄市华新制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中药集团公司长兴医药采供站买卖合同一案中,本院(2010)碑民三初字第4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觉履行完毕。权利人向法院申请终结执行,本案现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碑民三初字第4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赵卫东审判员  梅宏枝审判员  曹 坤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刘立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