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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越法民一初字第1122号

裁判日期: 2011-12-05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李开强与广州羊城铁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开强,广州羊城铁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越法民一初字第1122号原告李开强,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被告广州羊城铁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该表人,叶维东委托代理人李前斌,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李开强诉被告广州羊城铁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以已经解决本案纠纷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熠通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广州熠通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付)。审判员  王庆勋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杨 熙 来自